提案工作动态

瓯海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程(试行)

时间:2016-04-26 08:53:54

瓯海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程(试行)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  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、民主监督、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方式。为推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、规范化、程序化,根据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》,结合我区实际,制订本规程。

第二条政协提案是政协委员、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,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、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,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。

第三条提案办理是指承办单位根据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,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及时真实答复提案者的行为。

第二章交办

第四条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,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将会议期间征集到的提案分类登记,审查立案,并摘编出重点提案,经主席会议确定后,移交区委办公室、区政府办公室。

第五条区委办公室、区政府办公室接到政协会议期间提出的提案后,会同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协商确定提案承办单位。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提案,应明确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。提案及承办单位要向社会公示。

第六条交办提案时应召开有承办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领导、经办人员参加的专题会议,进行安排部署,提出办理的具体时限和工作要求。

第七条对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提案,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应及时审查,并书面通知承办单位办理。

第三章承办

第八条承办单位接到提案后,要认真核实交办是否准确。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,应向交办单位书面说明理由,并在接到提案之日起7天内退回交办单位,不得自行转交其它承办单位。

第九条承办单位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提案要及时研究,制订办理计划和实施方案,明确责任人和责任科室,送主要领导批示后组织实施。

第十条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对办理结果进行初步审查,对答复件的内容、格式进行审核把关。对确定的重点提案,主要领导要亲自抓,并组织专门力量,抓好落实。

第十一条承办单位要主动约请或走访提案人开展协商面商,共同研究办理。主办单位应主动征询会办单位意见。

第十二条主办单位对大会期间的提案,应在交办会后3个月内办理完结,对闭会期间的提案,应在交办后2个月内办理完结。会办单位应在交办会后1个月将办理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单位。所有办理结果应按要求书面答复提案人,并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员会。

第十三条承办单位应主动征询提案人对办理答复的意见。对办理不满意的,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作进一步办理,并将办理结果再次给予书面答复。

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对办理完结的提案按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(A类)、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解决(B类)、因受条件限制目前不能解决或留作参考而作解释说明的(C类)进行分类。

第十五条承办单位对B类、C类提案应经常组织办理工作“回头看”,对条件成熟可以落实解决的,应及时办理,并将结果书面告知提案人,同时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员会。

第十六条提案答复工作完结后,如果涉及该提案建议意见的工作有新的进展,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办理落实情况报告区政协提案委员会。

第四章督办

第十七条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应加强对承办单位的督办工作,特别是要将重点提案和办理难度较大的提案作为督办重点,开展提案办理全程跟踪。

第十八条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要及时掌握各承办单位办理动态、效果和好经验、好做法,通过适当方式进行通报。

第五章评价

第十九条提案人对承办单位办理结果在网上进行满意度测评,对结果表示不满意的,承办单位应重新办理。

第二十条  区政协常委会应在每年第四季度听取区委办公室、区政府办公室提案办理工作情况的汇报,并选择若干承办单位开展现场评议。

第二十一条  区政协常委会可选择适当方式公布重点提案内容、办理结果、反馈、意见、评议结果等,接受全体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监督。

第六章存档

第二十二条承办单位在提案办结后,应根据文书立卷、归档的有关规定,及时阅卷归档。

第二十三条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对办结的提案及相关文件,分年度进行电子归档。

  主送:区委办、区人大办、区府办,区政协各专委、各镇街(开发区)联络组、各界别活动组,本会领导,区属有关单位。

温州市瓯海区政协办公室

20164月13日印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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